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生态环境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人事科 发布时间:2019-07-3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经7月5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市生态环境局人事科。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9日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培训管理工作,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实效化,培养锻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生态环境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四川省生态环境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攀枝花市财政局 中共攀枝花市委组织部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培训费标准等相关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服务大局、按需施教,以德为先、注重能力,分类分级、全员培训,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原则,对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党员、干部实施分层分级培训。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为党的基本理论教育、党性教育、专业化能力教育、知识培训。
第四条 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实施归口管理, 培训实施部门具体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一)生态环境局人事科对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教育培训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指导监督教育培训项目实施,承担综合性干部培训工作;牵头组织开展网络培训。
(二)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培训,对培训计划实施和培训实效负责。
第五条 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现干部教育培训全覆盖。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教育培训任务,无故不得拒绝、缺席教育培训。
第二章 计划制定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计划。培训应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择优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高校培训应优先选择省内高校。
(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制定年度培训计划,送人事科审核汇总。
(二)局科技与财务科根据人事科提供的培训计划,结合资金规模,提出培训预算建议,上局党组会审定。
(三)预算批复后,人事科会同各相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修改完善培训计划。
(四)局党组审议通过培训计划后报市委组织部和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七条 局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临时调整培训项目的,由主办部门另行提出方案,经人事科会同科技与财务科审核会签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核,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纳入培训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部门严格按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计划内容如有调整事项,须经人事科审核会签。
第九条 培训主办部门应加强培训需求调研,精心编制各期培训班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做好培训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培训工作人员人数应控制在参训人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3人。按照干部教育培训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培训台账和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培训情况。时间较长的培训班应建立班委会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培训主办部门应及时评估教学活动,做好项目质量、课程质量的评估。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文件、培训工作总结、教学评估结果送人事科备案。人事科要对培训的相关情况开展后评估,评估培训效果、承办机构、师资力量、满意度等方面内容,并作为下一年开展干部培训的参考依据。
干部参加为期7天以上的脱产培训,原则上要向所在部门递交学习体会或培训总结等材料。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十一条 加强培训经验总结,每年12月15日前,各培训相关组织部门向人事科提交年度培训工作总结,重点总结经验做法、主要问题、来年计划等内容。人事科汇总年度干部教育培训总结情况并向局党组报告。
第四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二条 报销培训费,主办单位应当提供培训通知文件、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发票等凭证。
第十三条 科技与财务科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和开支标准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培训费用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情况与干部考核、评优评先等相结合,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调训、参加培训未达到规定要求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先进,取消下一年度培训资格。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参加非人事部门选派的培训任务前,须向领导说明培训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情况。一般工作人员须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科室长及直属单位负责人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填写《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公务出差申报审批表》。培训结束后需提交培训文件、培训总结等资料交人事科备案。人事科负责对培训人员提交的总结进行初审,初审分为重新撰写、未达到培训要求、基本达到培训要求、达到培训要求四种情况,初审后一般工作人员送分管领导审批,科室长及直属单位负责人送主要领导审签,科技与财务科根据初审意见表和备案的出差审批表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 年度培训计划执行、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主办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局科技与财务科负责对局所有教育培训项目资金进行监管,指导主办部门按规定使用资金。
第十八条 各培训主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举办培训班。
(一)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主办部门严格资金使用,违反规定的依纪依规追究主办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学员违反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二)不得举办未列入培训计划的培训项目,不得以培训名义组织公费旅游。违反规定追究主办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挪用、截留、贪污培训经费,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置。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