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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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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公职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人事科     发布时间:2019-07-3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科室、直属单位: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公职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经75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201979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公职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职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工作,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系列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生态环境局管理的公职人员、退休市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证件管理等工作。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和因私往来港澳台通行证。人事科具体负责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工作。

第三条  公职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从严监督管理干部各项要求,严格按程序审批、按审批内容执行,不得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不得超出审批事项出国(境)。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因私事出国(境):

(一)利用公休假自费出国(境)探望近亲属的;

(二)本人因身体健康原因,需要出国(境)检查、治疗的;

(三)利用公休假自费短期出国(境)旅游的;

(四)其他因个人私事确需出国(境)的。

第五条  因私事出国(境)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公职人员本人向所在科室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职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签署《公职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承诺书》。书面申请应全面、如实、准确写明出国(境)的具体时间、地点、事由及同行配偶、子女等情况。

(二)审查。一般工作人员由科室或单位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科室长及直属单位班子成员由分管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领导审批。在征求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意见后,一般工作人员报分管领导审批,科室长及直属单位班子成员报主要领导审批。

(四)办理手续。公职人员本人将审批同意后的《公职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报人事科备案,领取出国(境)证件。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负责离(退)休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

第七条  各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按审批时间回国(境)。回国(境)7个工作日内,应将所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人事科保管。

第八条  各责任领导要严把审查关,严格履行公职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报批手续审查责任。

第九条  严禁违规办理、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严禁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事出国(境)、擅自变更因私事出国(境)行程、日期等。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公职人员本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  局机关、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中央、省市委或中组部、省委组织部有新的规定和要求,从其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