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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
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怎么补办?
发布时间:2026-08-12 来源:核与辐射管理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 30 日后、1 个月以内持公告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