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事项答复意见函
来源:核与辐射管理科 发布时间:2021-07-1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广州绿网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你中心来信举报我市关于部分企事单位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举报信件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下发文件至相关部门对工作安排部署。工作中,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积极联合各县(区)生态环境局、钒钛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投诉事项答复如下:
一、举报内容
广州绿网环境保护服务中心举报:我市部分企事业单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了排污登记,但未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调查情况
2021年5月12日—6月4日,全市调查人员对举报涉及的192家企业开展了认真调查,情况如下:
(一)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要求。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
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要求,投诉涉及的192家企业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平台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了排污登记,其中纳入重点管理类企业0家,简化管理类企业33家,登记管理类企业49家(立即整改12家),无需填报排污登记表企业48家,关停50家。
(二)现场检查情况。投诉涉及的192家企业大部分生产行为正常,未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三、处理情况
(一)责令企业整改。积极督促米易县愉天矿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大江钒钛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及时进行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二)依法依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川环发〔2019〕58号)第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七)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且在当日完成整改的”的规定,我市对相关企业采取了责令整改的处理方式。
(三)强化宣传教育。一是督促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依法进行排污许可申请、排污登记;二是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生态环境局、钒钛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召开专题会议并组织相关企业开会学习,熟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拒不按时办理排污许可、不按时公开环境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 答复情况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1年7月14日已通过电话联系张元,在征得张元意见后,已将投诉事项答复意见函发至张元电子邮箱,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在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sthjj.panzhihua.gov.cn/)进行公示。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