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来源: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8-0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三、事项决定权
省、市。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申请条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3.申请材料依据
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川环发[2008]3号)第八条:第八条 依法需要省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10份,电子版一式2份。
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川环发[2008]3号 第八条:第八条 依法需要省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10份,电子版一式2份。
4.办理流程依据
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川环发[2008]3号 第十三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5.办理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六、申请条件
符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意见
存在以下情况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予受理:1.属于正在实施限批的区域或企业的建设项目;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及要求的。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本、光盘 |
材料种类:原件。骑缝章、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0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建设单位需提交十本环境影响报告表,一本环评报告公示本纸质文本和一张刻录有环评报告公示本pdf格式的光盘。纸质文本封面需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加盖公章。 。 |
详见: 示范文本环境影响报告表示范.docx。 |
|
无 |
2 |
申请审批的请示及同意公示的函 |
材料种类: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关于XX项目环评文件申请审批的请示和同意全文公示该环评报告书的函,请示文函需单位红头文件并编有文号。 |
详见: 格式文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的函.docx。 |
|
无 |
3 |
市州环保部门出具的总量指标审核意见 |
材料种类: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市州环保部门出具的总量指标审核意见。 。 |
无。 |
|
无 |
4 |
园区规划环评文件的审查意见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项目,须取得环保部门对该园区规划环评文件的审查意见。 |
详见: 示范文本规划环评+示范文本.pdf。 |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3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决定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14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无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CA实名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12点,下午13点30—17点
十八、办理地点
攀枝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2楼29号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支持快递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免费快递
网上办理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2-3338786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三、事项决定权
省、市。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申请条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3.申请材料依据
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川环发[2008]3号 :
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川环发[2008]3号 :
4.办理流程依据
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川环发[2008]3号 :
5.办理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
符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意见。
存在以下情况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不予受理:
1.属于正在实施限批的区域或企业的建设项目;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及要求的。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光盘 |
材料种类:原件。骑缝章、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建设单位需提交十本环境影响报告书,一本环评报告公示本纸质文本和一张刻录有环评报告公示本pdf格式的光盘。纸质文本封面需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加盖公章。 。 |
详见: 示范文本报告书示范文本.docx。 |
|
无 |
2 |
申请审批的请示及同意公示的函 |
材料种类: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关于XX项目环评文件申请审批的请示和同意全文公示该环评报告书的函,请示文函需单位红头文件并编有文号。 |
详见: 示范文本关于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doc。 |
|
无 |
3 |
市州环保部门出具的总量指标审核意见 |
材料种类:原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 |
详见: 示范文本总量文件.pdf、总量批复文件+格式文本.pdf。 |
|
无 |
4 |
园区规划环评文件 |
材料种类: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项目,须取得环保部门对该园区规划环评文件的审查意见。 。 |
详见: 示范文本规划环评+示范文本.pdf。 |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3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28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23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无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CA实名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12点,下午13点30—17点
十八、办理地点
攀枝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2楼29号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支持快递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免费快递
网上办理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2-3338786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中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辐射建设项目。
三、事项决定权
省、市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申请条件依据
3.申请材料依据
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川环发[2008]3号:办件部门依工作需要研究提出 。
4.办理流程依据
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川环发[2008]3号
5.办理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
符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意见,存在以下情况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予受理: (一)按照环评审批权限相关规定不属于省环保厅审批的; (二)属于正在实施限批的区域或企业的建设项目;(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及要求的。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园区规划环评文件的审查意见 |
材料种类:复印件。骑缝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 材料样本规划环评+示范文本.pdf。 |
|
无 |
2 |
申请审批的请示及同意公示的函 |
材料种类:原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 |
详见: 示范文本关于报批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申请.doc。 |
|
无 |
3 |
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本、光盘 |
材料种类:原件。骑缝章。纸质材料份数:10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 材料样本光盘_LI.jpg、报告表公示_LI.jpg、报告表送审本_LI.jpg。 |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决定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14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11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无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CA实名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12点,下午13点30—17点。
十八、办理地点
攀枝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2楼29号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免费快递
网上办理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2-3338786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申请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
三、事项决定权
市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申请条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3.申请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4.办理流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5.办理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
(一)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能力或效果不能满足治理要求,需要在原址改变治理工艺或处理能力建设;(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正常,由于企业改造或扩建等需要重新建设;(三)污染防治设施已被其它设施替代;(四)特殊情况需要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骑缝章、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3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1.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书面报告,要求报告需充分阐明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原因。 2.排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表。 |
详见: 电子表单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许可申请表.doc。 |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关于同意(不同意)XXX公司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函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4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无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
十八、办理地点
攀枝花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二楼29号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支持快递。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免费快递
网上办理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2-3338786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排污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安排,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分年度分行业统一推进,申领范围及纳入企业对象,参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三、事项决定权
市。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45号)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45号)第三条: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十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2.申请条件依据
3.申请材料依据
4.办理流程依据
无
5.办理时限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三章第三十一条: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三)排放浓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四)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五)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网上报送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 |
详见: 格式文本排污许可证承诺书及申请表.docx、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
无 |
2 |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承诺书,须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网上报送要求: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电子版。 |
详见: 示范文本排污许可-承诺书.pdf。 |
|
无 |
3 |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
材料种类: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编写。网上报送要求: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 |
详见: 示范文本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docx。 |
|
无 |
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报送要求: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 |
无。 |
|
无 |
5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相关材料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按照企业实际内容填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网上报送要求: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 |
详见: 示范文本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相关材料.docx。 |
|
无 |
6 |
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按照实际内容填写。网上报送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上传。 |
详见: 格式文本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pdf、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
|
无 |
7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根据要求提供。网上报送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 |
详见: 示范文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所需材料.docx。 |
|
无 |
8 |
自行监测方案 |
材料种类: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制定本行业自行监测方案,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按要求上传。自行监测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二)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采样方法;(三)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四)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网上报送要求: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制定本行业自行监测方案,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按要求上传。 |
详见: 示范文本自行监测方案.docx。 |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网上办理:0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排污许可证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8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无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CA实名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12点,下午13点30—17点
十八、办理地点
攀枝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2楼29号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支持快递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免费快递
网上办理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2-3338786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办事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列入《四川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
三、事项决定权
市。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第二十二条: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第二十四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申请条件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3号令)
3.申请材料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 第90号)
4.办理流程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 第90号)
5.办理时限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 第90号)(一)处理资格许可程序 (二)受理和审批:1.受理。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 2.公示。许可机关应当在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1)在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公示;(2)在许可机关网站上公示;(3)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公示方式。公众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公示要求的其他方式,向许可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对公众意见,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3.审查。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企业是否具备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前,应当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许可机关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应当掌握和熟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和设备、环境监测和安全等相关知识。专家组中至少有1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和1名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专家组长应当具有高级职称,5年以上固体废物相关工作经验。 4.审批。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授予处理资格,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书可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一份,副本可为多份(格式见附五)。证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2)处理设施地址;(3)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4)主要处理设施、设备及运行参数;(5)处理能力;(6)有效期限;(7)颁发日期和证书编号。6.申请企业取得处理资格后,应当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书编号由一个英文字母E与七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县级政府行政区划代码,最后一位数字为流水号。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六、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二)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申请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骑缝章、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3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一、基本材料
5.负责环保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培训证明材料,如培训记录等。 |
详见: 格式文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pdf、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电子表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doc。 |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网上办理:0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8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无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
十八、办理地点
攀枝花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二楼29号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支持快递。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免费快递
网上办理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2-3338786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三、事项决定权
省、市。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31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2.申请条件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3.申请材料依据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4.办理流程依据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5.办理时限依据
《四川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川环发〔2018〕11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公告 2009年 第65号)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 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四)制作颁发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制作并颁发许可证;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六、申请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或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申报材料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骑缝章、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1.申请企业填写《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有县(市、区)、市(州)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签字盖章)。2.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2)技术人员具有 3 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文字说明。(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清单、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地面防渗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报告。(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5)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水文等勘察结果或相关证明材料。(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5.符合国家或经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项目的立项批复、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如是进行土地或厂房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3)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4)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5)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清单、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对填埋设施,应提供填埋设施的施工记录和监理记录、施工质量保证书等相关文件;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和专家意见;填埋场运行期间和封场后环境管理方案。(6)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试运行报告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新建成且未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和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计划)。(7)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新建项目应提供委托监测协议等相关材料)。(8)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气含量等证明材料。(9)分析实验仪器的清单、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10)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可附在应急预案中)。(11)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12)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13)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条件、安全设计专篇审查意见以及“三同时”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设计备案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地面防渗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报告。(15)若申请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处置,需提供委外处置协议以及委托处置单位资质。(1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6.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2)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3)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7.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危险废物分析方案/制度。(2)安保措施。(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4)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5)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危险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6)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7)人员培训制度。(8)环境监测制度。如环境监测方案以及备案意见、委托监测协议等。(9)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10)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非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8.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包括:(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2)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3)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9.如申请类别有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的,须提供与行业管理要求对照说明材料。如:对从事含多氯联苯废物和含汞废物利用处置的申请单位,应当核查是否符合《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废氯化汞触媒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等相关要求;从事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申请单位,应当核查是否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等相关要求。 |
详见: 格式文本附件1: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doc。示范文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明材料示范文本.doc。 |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8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无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CA实名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十八、办理地点
攀枝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2楼29号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支持快递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免费快递
网上办理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2-3338786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服务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持四川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决定权
省、市。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第五十八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条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申请材料依据
《四川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川环发〔2018〕11号)申报及证明材料的说明:(六)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许可的申请材料 1.《四川省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表》一式三份(有县(市、区)、市(州)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签字盖章)。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4.贮存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包括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贮存容器或设施照片。
4.办理流程依据
《四川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川环发〔2018〕11号)第十四条:(一)申请受理。县(市、区)和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情况核实,提出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由申请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将申报材料转环境保护厅土壤处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委托移交单将申报材料转至省固管中心进行技术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原因,需要补充资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二)技术审查。省固管中心负责技术审查工作。省固管中心组织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贮存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移送环境保护厅(技术审查时间不包含企业整改时间、技术审查期间出现投诉举报的处理时间)。 土壤处派员参加现场核查。(三)集体审议。根据省固管中心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土壤处召开处务会组织集体审议,必要时征求厅有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四)审批。土壤处提出同意延期或不予延期贮存的书面建议按程序报厅领导审批。(五)批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环境保护厅出具正式批复文件,申请单位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通过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5.办理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六、申请条件
(一)所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二)有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我依然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贮存设施,且剩余容量满足贮存需求。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骑缝章、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一)延期贮存危险废物的申请,经县(市、区)、市(州)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签字盖章);(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三)贮存设施、设备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环评涉及章节、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竣工验收报告等;(四)现存危险废物情况说明,包括废物类别、入库特性分析、实际贮存量、出入库台账、转移联单、现场图片等;(五)贮存场所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
详见: 格式文本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电子表单四川省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表.docx。 |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不同意)XXX公司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函。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8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无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CA实名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12点,下午13点30—17点。
十八、办理地点
攀枝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2楼29号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支持快递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免费快递。
网上办理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2-3338786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各市(州)境内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委托处置单位通过水路运输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决定权
市。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2.申请条件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3.申请材料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十五条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4.办理流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5.办理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
(一)医疗废物接收单位必须具有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二)使用符合国家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专用运输工具,并制定突发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申请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骑缝章、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一)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医疗废物的书面申请;(二)医疗废物接收单位资质(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三)医疗废物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四)产废单位与接收单位的处置协议(合同);(五)运输协议(合同);(六)医疗废物转移应急预案,明确运输路线;(七)承运船只及驾驶员年检有效的证件,并签订责任书。 |
详见: 格式文本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批复文件格式文本.doc。电子表单四川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表(经水路运输).doc。 |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网上办理:0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关于同意(不同意)XXX公司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函。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8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无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CA实名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十八、办理地点
攀枝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2楼29号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支持快递。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免费快递
网上办理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2-3338786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辐射安全许可变更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
三、事项决定权
国家、省、市。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2.申请条件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二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三)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3.申请材料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3号第二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许可证正、副本。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4.办理流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二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一)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三)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5.办理时限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需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的。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盖章)及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骑缝章、签字处盖章、逐页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 格式文本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盖章)及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示范文本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doc。 |
|
无 |
2 |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
材料种类:复印件。逐页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 示范文本营业执照副本.jpg、营业执照正本.jpg、法人身份证.jpg。 |
|
无 |
3 |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
材料种类:复印件。骑缝章、签字处盖章、逐页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 示范文本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png、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png。 |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辐射安全许可证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8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无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CA实名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12点,下午13点30—17点。
十八、办理地点
攀枝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2楼29号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支持快递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免费快递
网上办理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2-3338786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辐射安全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
三、事项决定权
国家、省、市。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2.申请条件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十三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二)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四)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六)具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九)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十)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第十四条: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三)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四)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九)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三)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四)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六)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第十六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3.申请材料依据
无
4.办理流程依据
无
5.办理时限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
1.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 示范文本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申请表.doc。 |
|
无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
材料种类:复印件。签字处盖章、逐页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 示范文本营业执照正本.jpg、法人身份证.jpg、营业执照副本.jpg。 |
|
无 |
3 |
省环保厅审批的核技术利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
材料种类: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 材料样本环评文件.jpg、辐射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png。 |
|
无 |
4 |
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
材料种类: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 示范文本台账明细.jpg。 |
|
无 |
5 |
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1、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设立的专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 2、辐射工作的人员通过省环保厅认可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的合格证; 3、辐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 ①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 ②辐射设备维护、维修制度; 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④ |
材料种类: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 示范文本证明材料1.jpg。 |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辐射安全许可证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8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无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CA实名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12点,下午13点30—17点。
十八、办理地点
攀枝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2楼29号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支持快递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免费快递
网上办理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2-3338786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辐射安全许可延续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
三、事项决定权
国家、省、市。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十三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申请条件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3号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二)监测报告;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四)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十三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申请材料依据
关于征求核安全导则《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文件的格式与内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辐射函[2018]45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31号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二)监测报告;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四)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办理流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二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一)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三)许可证正、副本。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5.办理时限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
材料种类: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 示范文本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png、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png。 |
|
无 |
2 |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
材料种类: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 示范文本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doc。 |
|
无 |
3 |
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
材料种类: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 示范文本辐射安全管理总结.jpg。 |
|
无 |
4 |
监测报告 |
材料种类: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无。 |
|
无 |
5 |
证明材料 ①申请单位发布的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复印件(文件中需明确辐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②辐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复印件、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复印件、辐射工作经历说明3份文件)。 ③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复印件(按照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中顺序排列)。 ④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记录复印件(持证期间最近一年)。 ⑤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辐射防护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辐射监测方案和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 ⑥持证期间最近一次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意见复印件。 |
材料种类: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 示范文本证明材料1.jpg。 |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辐射安全许可证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8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无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CA实名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12点,下午13点30—17点。
十八、办理地点
攀枝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2楼29号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支持快递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免费快递
网上办理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2-3338786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辐射安全许可遗失补办办事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
三、事项决定权
国家、省、市。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31号)第二十六条: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1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2.申请条件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二十六条: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1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3.申请材料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二十六条: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1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4.办理流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二十六条: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1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5.办理时限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1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报告(盖章)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 格式文本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报告(盖章)。示范文本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docx。 |
|
无 |
2 |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1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 示范文本遗失登报模板.xps。 |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辐射安全许可证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8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无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CA实名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12点,下午13点30—17点。
十八、办理地点
攀枝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2楼29号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支持快递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免费快递
网上办理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2-3338786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辐射安全许可注销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四川省内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持证单位。
三、事项决定权
国家、省、市。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注销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2.申请条件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二十五条: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3.申请材料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二十五条: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4.办理流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二十五条: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5.办理时限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
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报告(盖章)及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 格式文本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示范文本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doc。 |
|
无 |
2 |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
材料种类:原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 示范文本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png、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png。 |
|
无 |
3 |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有放射源单位);如需退役环评的需附已有或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 |
材料种类: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 电子表单备案表以及退役证明材料.docx。 |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受理单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8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无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CA实名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12点,下午13点30—17点。
十八、办理地点
攀枝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2楼29号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支持快递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免费快递
网上办理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2-3338786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噪声和固体废物)服务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申请验收企业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执行,此目录外已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事项决定权
国家、省、市。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 第4号公告内容:环境保护厅验收的建设项目依据《目录》执行。目前,环境保护部门仅对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目录》以外已由环境保护厅审批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部门验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8〕9号):通知附件设立事项序号16,项号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公告内容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7号)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申请条件依据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18〕26号):
3.申请材料依据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继续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噪声和固体废物)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18〕26号):
4.办理流程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
5.办理时限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六、申请条件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符合环评报告书和环评批复要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评批复要求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申请 |
材料种类: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6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申请,按照表格要求填写。 |
详见: 格式文本环保验收(固废、噪声)申请表.docx、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申请。 |
|
无 |
2 |
XX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噪声和固体废物)监测(调查)报告 |
材料种类:原件。骑缝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噪声和固体废物)监测(调查)报告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且提交建设项目全文验收报告。 |
详见: 示范文本附件2 XX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监测(调查)报告.docx。 |
|
无 |
3 |
同意公示的报告 |
材料种类: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由建设单位自行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按照同意公示报告模板填写。 |
详见: 格式文本验收公示同意书.doc。 |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网上办理:0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批复。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13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无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CA实名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12点,下午13点30—17点。
十八、办理地点
攀枝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2楼29号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支持快递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免费快递
网上办理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2-3338786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
攀枝花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事项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审批。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4.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4号)第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5.《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令第22号)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三、适用范围
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四、办理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五、办理地点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
办理网址: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咨询电话:0812-3338786
六、申报材料
事项名称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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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材料 |
纸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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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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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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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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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光盘 |
1份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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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承诺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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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七、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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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时限 |
转外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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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书面 申请材料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审查 |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验收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八、办理结果
关于xxx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意见的批复四份
九、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二、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务服务热线:12345
十三、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一)攀枝花市政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取件。
(二) 邮政免费快递
十四、注意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四)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五)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