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领取告知书(范本)
来源:行政审批科 发布时间:2023-04-2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持证企业:
一、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二、填报季度/年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填报并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三、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申领、延续、变更及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要求执行。
领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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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吕鹏 责任编辑: 王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