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2019年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攀环发〔2019〕63号 )
来源: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04-1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全市2019年核技术利用单位
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钒钛高新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进一步压实辐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严查辐射安全隐患,严惩辐射安全违法行为,确保全市辐射环境安全。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19年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为确保检查取得实效,我局制定了《攀枝花市2019年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攀枝花市2019年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
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5日
附件
攀枝花市2019年核技术利用单位
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管,压实辐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严查辐射安全隐患,严惩辐射安全违法行为,确保辐环境安全。根据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总体工作部署,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核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战略,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度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体要求,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依法从严监管,强化风险管控,以优异的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二、检查范围
对省厅发证的单位及全市涉源单位全覆盖进行现场检查,对市局发证的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各县(区)生态环境局、钒钛高新区环保分局配合市局现场监督检查,并负责辖区内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现场检查。
三、检查内容
按照《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和《四川省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要求(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实施检查,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许可证有效性情况。
所持《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所从事的活动是否与许可的种类和范围一致;新(改、扩)建核技术利用项目是否及时开展环评和自主开展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工作场所以及单位法人与地址等信息变更后是否及时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被检查单位机构和人员情况。
是否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部门和人员全面负责辐射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辐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和操作入员)是否参加与其从事活动等级相适应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被检查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台账情况。
检查是否建立动态的台帐,是否账物相符,是否及时更新;实际情况与许可内容、全国核技术利用网络录入内容是否一致;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购买、收(送)贮以及跨市(州)、省转移等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
(四)被检查单位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情况。
是否根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分类归档,上墙制度是否按规定的尺寸和内容上墙。
(五)被检查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情况。
现场监督性监测与查阅的相应监测报告和监测结果是否相符;核实辐射工作场所辐射屏蔽防护措施的有效性。检查辐射工作场所是否设置醒目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出入口是否具有工作状态显示、声音、光电等警示措施。辐射工作场所是否合理分区,并设置相应适时有效的安全联锁、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
(六)被检查单位“三废”处理情况。
是否对其辐射作业活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实施相应处理后达标排放,放射性废水衰变及排放设施是否设置相应的放射性警示标识;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设施)是否具备“六防”(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措施;放射性废物是否妥善处置;废显(定)影液(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是否有防渗漏、防雨水和防倾倒等措施,存放容器上是否有危废标识和危废类别、存放时间、责任人及处置单位等相关信息。危险废物是否送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射线装置报废前,是否采取去功能化的措施。
(七)被检查单位监测设备和防护用品情况。
是否配备与其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辐射剂量监测仪、个人剂量仪、个人剂量报警仪以及防护用品(如铅衣、铅帽和铅眼镜、移动铅屏风等);自行配备的辐射监测仪器是否每年进行比对或刻度。
(八)被检查单位核安全文化建设、辐射监测和年度自查评估开展情况。
是否开展辐射安全法规宣贯,是否将辐射安全纳入辐射工作岗位责任,是否将辐射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内容。是否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的辐射水平自行监测,并记录备查;是否每季度将个人剂量片送交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是否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辐射作业场所及周围环境至少进行1次辐射监测。是否编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上报发证机关。
(九)被检查单位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情况。
是否针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风险,制定相应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是否落实与从事活动相匹配的辐射事故应急物资(装备)。
(十)被检查单位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使用情况。
是否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e.gov.cn/)中实施申报登记,并及时更新信息。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领导,统筹协调工作进度,确保检查取得实质效果,市局成立辐射安全专项行动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副局长胡建荣担任,副组长由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科(以下简称核安科)科长王永华、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支队长王天武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王小将担任,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核安科。各县(区)生态环境局、钒钛高新区环保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作为成员单位,配合此次专项行动。
五、实施步骤
(一)监督检查准备阶段(至4月25日止)。
结合2018年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和相关整改落实情况,进一步梳理核技术利用单位存在主要问题和辐射安全风险点,确定各单位的重点监督检查源项和点位,制定专项行动实施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下阶段专项行动如期完成。
(二)现场监督检查阶段(4月25日—10月30日)。
市局将根据专项行动时间表和路线图作出具体安排,对被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区)生态环境局、钒钛高新区环保分局配合。
(三)整改落实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立即整改的督促企业现场整改;短时间内无法整改到位的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明确时间节点,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四)总结建档阶段(2019年12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总结专项行动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收集核技术利用单位相关资料,进一步更新完善企业辐射安全档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充分认识辐射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高度重视此次辐射安全检查行动,坚持风险导向,坚持关口前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全面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
要以压实压紧辐射安全责任为目标,以风险防控为重点,按照“绝不放过任何一个安全隐患”的要求,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切实做到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不瞒隐患、不留死角,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整改彻底,不留后患。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整改时间节点,确保整改工作及时到位,不留后患。各县(区)生态环境局、钒钛高新区环保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要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后督查”,杜绝“重提出整改要求,轻整改落实监督”现象。同时建立辐射安全隐患跟踪“销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四)作风严谨,廉洁高效。
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工作系列指示精神,发扬“严、慎、细、实、快”的工作作风,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不讲情面,务实开展监督检查。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最新要求和省、市“十项规定”,严守廉政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