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九届第四次会议第66号 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农村与自然生态科 发布时间:2020-10-1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对市政协九届第四次会议第66号
提案答复的函
第十四委员学习活动组(仁和区):
贵组提出的《关于对水源保护地实行生态环境保护补偿的建议》(第66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我市水源保护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我市于2017年8月印发了《攀枝花市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明确了制定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依法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设施。近年来,我市加强与凉山州沟通协调,建立了安宁河上下游补偿机制。同时,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20个乡镇、5个县级、2个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规范化整治。截至目前,5个县级、2个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已整治完成,20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已完成15个,另外5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于今年10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二、关于“设立专项的水资源保护基金”的建议
由于基础工作和技术支撑不到位,水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水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核算体系、水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建设滞后,水生态补偿的标准难以达到定量分析,所以我市暂未设立专项的水资源保护资金。待我市水源保护地生态补偿机制后续的具体的政策措施、补偿机制、补偿标准、操作细则等建立健全完善后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三、关于“对水源保护地乡镇给予区别于非保护地的特殊政策、项目及资金倾斜”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109号),我市积极组织各县(区)政府包装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未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偿政策措施,待国家和省级层面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后,我市将积极建立健全全市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措施、补偿标准、操作细则。同时,对因乡镇保护饮用水源,影响发展的地区将给予区别于非保护地的特殊政策、项目及资金倾斜。
感谢贵组对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8日
(联系人:韩明达,联系电话:18681286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