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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对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9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大气环境科     发布时间:2024-08-2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对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9号建议答复的函

 

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建议》(第59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成效

《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827日由攀枝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经20199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011日起施行。《条例》整体上得到了普遍的遵守和执行,较为有效地解决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中存在的上位法规定不具体、不宜操作等问题,基本实现了预期的立法目的。

一是进一步理顺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还对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责任作出了规定。在一些具体的行政处罚事项上确认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情形给出了处罚金额明细。在《条例》实施前,噪声违法行为几乎没有进行处罚,但实施后近3年已累计分别处罚噪声违法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噪声6家、4家,处罚金额14.8万元、18.5万元;调处社会生活噪声4214件,处罚金额400元。

二是噪声污染防治状况有所改善。《条例》实施后,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先后出台了《攀枝花市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攀枝花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调整主城区货车限制通行管理通告》《关于在中高考期间禁止噪声污染的公告》等文件,加强责任领域噪声污染防控的同时,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噪声污染投诉数量较往年噪声扰民投诉同比下降,环境噪声污染状况有所改善。

三是进一步细化环境功能区。为有效减少城市噪声污染,结合噪声污染防控及日常管理工作实际,2018年我市开展了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工作,2020年第二次调整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进一步细化了噪声功能区边界,2023年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最新相关标准,出台了对该方案的解释说明,进一步核实和细化了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范围,对规范攀枝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管理,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声环境质量起到引导作用。

二、《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存在问题

(一)监管职责仍需进一步明确

《条例》出台后,除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外,未明确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广旅、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能,未列出水利、铁路、民航等部门的监管职责,未出台可落地操作的各部门责任边界清单,导致职能交叉、边界不清易产生监管真空。

(二)部门联动机制有待加强

在实践执法过程中,各部门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部门之间配合有所欠缺,各部门间对于“监测、取证沟通协调机制问题未建成,联动执法及内部信息沟通机制没有以法律文件等形式固定下来,也无专职人员、规范化的程序来保证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操作的随意性较大。

(三)《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相适应

由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是202265日起施行,而我市《条例》2020年就开始执行了,使得《条例》的一些内容与上位法存在法律冲突。上位法明确了市场监管、海关、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处罚权限以及处罚金额,明确部分违法行为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处罚,而我市现行《条例》的处罚权只有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对于部分违法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处罚主体,导致处罚主体不明确。

三、目前工作开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1122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265日起正式施行。生态环境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组织起草了《四川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23811日、202398日两次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意见。20243月,《四川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立法纳入《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重点调研论证项目,预计2025年出台。

目前,为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能交叉、执法监管不明晰等问题,按照《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尽快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要求,除已明确责任部门的条款外,另有13条条款需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具体监管部门,要求各地明确有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目前我局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征求各部门意见,后续将呈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印发后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明确执法责任,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全面有效贯彻施行,为下一步修订我市的《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奠定基础。

  • 下一步工作计划

待《四川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后,我市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启动《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进一步加强噪声管理。

一是细化监管机构职责范围。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广旅、城管执法、市场监管、水利等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理清可落地操作的各部门责任边界清单,及时更新补充噪声污染防治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二是破解与上位法立法冲突。法律责任上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条例》对于上位法明确的市场监管、海关、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处罚权限以及处罚金额可以更加严格,处罚权不能只由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负责,且处罚数额上不能差距太大,规定不一致会导致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混乱,加大了执法机构的执法难度,应加以调整。三是提升违法成本。严格的处罚措施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减少噪声违法行为发生,应当在《条例》修订和完善时,增加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并提高处罚的执行力度。

噪声污染防治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在噪声的管理上既要明确所有职能部门的监管和处罚职责边界,更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强化担当作为,真正的去落实落地,才能更好地推进噪声污染的治理工作。我们将进一步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社会生活等方面噪声排放进行规范管理,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清净的生活环境。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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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任荣   责任编辑: 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