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攀枝花市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 工作计划
来源: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6-07-0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为落实《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通知》(川环办发〔2021〕31号)《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的通知》(攀环办发〔2026〕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宽严相济,加强对污染源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健全随机抽取污染源、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提升污染源检查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提升执法效能,将帮扶企业贯穿执法工作全过程,同时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确保“双随机”工作有序开展。
二、工作任务
(一)执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
认真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对照权责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明确抽查类别、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依据等。
(二)明确双随机抽查方式
1.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双随机”抽查要与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实现无缝对接,切实提升执法监管效能。检查结束后,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现场反馈、执法系统反馈)检查情况。
2.每季度末支队通过“智慧执法平台”统一向省总队报送下一季度双随机抽查计划,每次检查抽取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每季度至少对25%的重点监管单位、35%的特殊监管单位进行抽查,一般监管单位至少按照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量的2.5倍、环评审批建设项目按照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量的1.25倍进行抽查,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每月全覆盖检查。
(三)强化双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每季度“双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内容、结果等情况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公示。检查结果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不予公开。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惩处。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大队要高度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省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综合指数评估实施细则(2026年版)〉的函》(川环执法函〔2026〕8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规范队伍执法行为,提高环境问题发现率,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实行动态、差异化管理。完善“一单两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污染源监管信息库、执法人员信息库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的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全面、监管人员合规、监管事项合法、监管分类准确。将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严重、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排污单位纳入特殊监管单位,实施监管对象差异化管理。
(三)强化执法和帮扶。在开展“双随机”检查工作中,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严格按照“智慧执法平台”设定流程,规范开展“双随机”任务,严禁“打卡式”检查,坚决打击主观恶意、逃避监管等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主动帮扶企业改正环境问题和健全环保管理制度,指导企业做好环保信用修复,同时要向企业宣传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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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部门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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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辖区内污染源 |
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对排污单位进行“一证式”全流程清单式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环保部《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 |
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25%的重点监管单位、35%的特殊监管单位进行抽查,一般监管单位至少按照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量的2.5倍、环评审批建设项目按照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量的1 |
每季度一次 |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3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