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地富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川04生环处〔2024〕69号)
来源: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5-02-0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04生环处〔2024〕69号
盐边县地富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9J
法定代表人:龙**
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内
我局于2024年11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烘干车间西北侧墙体破损未恢复、车间周围地面积灰;烘干车间西侧大棚南北两侧未封闭,原料被车碾压辆带出棚外;脱硫喷淋区与危废暂存间之间棚内堆放的干燥次铁精矿未遮盖,四周未密闭,地面积灰。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04生环处〔2024〕69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第四条规定,综合考量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落实整改措施,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等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科财科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缴款码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科财科联系电话:0812-335300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陈继春
电 话:0812—3350183
邮政编码:617000
地 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泰隆大厦10楼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