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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盐边县地富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川04生环处〔2024〕68号)

来源: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5-02-0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生环处〔202468

 

盐边县地富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9J

法定代表人:龙**   

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

我局于20241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部分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于厂区南侧大门外厂界边缘,占地面积约100平方米,地面未硬化,无围挡,部分流失至外环境;将部分选矿尾砂露天堆放于成品车间东侧,占地面积约70平方米,地面未硬化、无围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122日向你公司送达《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川04生环处〔202468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第四条规定,综合考量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落实整改措施,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等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科财科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缴款码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科财科联系电话:0812-335300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陈继春

   话:0812—3350183             

邮政编码:617000        

   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泰隆大厦10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202526日  

审核: 李涛   责任编辑: 赵丰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