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丞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川04生环处〔2024〕66号)
来源: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5-02-0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04生环处〔2024〕66号
四川省丞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R
法定代表人:陈*
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内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通过使用OBD屏蔽模拟器,使车辆(川D**500)、车辆(川D**032)分别于2023年11月30日、2024年4月11日取得了排放检验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510*******************80、510*******************36),两份报告显示的校准标识(CLA ID)/车辆识别号(CVN)相同;你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使用车辆(川D**378)代替车辆(川D**677)进行排气污染物监测,并出具了车辆(川D**677)排放检验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510*******************81)。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川04生环处〔2024〕66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六条第二款“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综合考量你公司系初次违法、积极整改,有从轻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0元(大写:伍佰壹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240000元(大写:贰拾肆万元整)。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科财科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缴款码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科财科联系电话:0812-335300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陈继春
电 话:0812—3350183
邮政编码:617000
地 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泰隆大厦10楼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