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嘉鼎和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04生环处〔2025〕6号)
来源: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5-07-3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04生环处〔2025〕6号
盐边县嘉鼎和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MA67UR685K
法定代表人:张步
地址:盐边县桐子林镇西环北路171号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盐边县城污水处理厂扩能重建项目的扩能改建外排监控点DW001外排水2025年3月26日总磷日均监测值为0.562mg/L,超过排污许可规定总磷(以P计)0.5mg/L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0.124倍。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8日、程林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8日、曾亚)、排污许可证副本、DW001排水口在线监测数据(平台下载)、盐边县污水处理厂出水在线监测记录
证实:2025年3月26日10时至2025年3月27日11时,你公司外排废水中总磷排放浓度的小时数值多次超标(3月26日10时、11时、14时、15时、16时、17时、18时、19时、20时、21时、22时、23时,3月27日0时、1时、2时、3时、4时、5时、8时、9时、10时、11时)。导致2025年3月26日DW001排水口外排废水总磷排放浓度0.562mg/L(日均值),超过排污许可规定总磷(以P计)0.5mg/L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0.124倍。
2.DW001排水口在线监测数据(平台下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28日)
证实:2025年3月26日DW001排水口外排废水出厂流量为3319立方米。
3.DW001排水口在线监测数据(平台下载)、盐边县污水处理厂出水在线监测记录、《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8日、曾亚)
证实:2025年3月26日12时外排废水中总磷排放浓度的小时数值超标前长达20余小时的时间内,总磷每小时排放浓度从0.28mg/L逐渐上升至0.5mg/L,接近超标状态。期间盐边县城污水处理厂扩能重建项目的多名工作人员根据要求每2小时填写盐边县污水处理厂出水在线监测记录,但未能发现数据异常变动并及时处理。
4.DW001排水口在线标记情况(平台截图)、《参数设置记录》《检修维护记录》《巡检维护记录》《异常数据记录》《标样核查及校准结果记录》《标准样品更换记录》、《易耗品更换记录》《实际水样比对实验结果记录》《其他系统巡检维护记录》
证实:在线运维人员在2025年2月至2025年4月期间,按照行业要求对废水(总磷)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了维护和记录,废水(总磷)自动监测设备案发期间正常运行、未见异常,外排监控点DW001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5.《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9日、曾亚)、DW001排水口在线标记情况(平台截图)、《检修维护记录》
证实:因工作人员对标记规则不熟悉,错误将生化段氧化沟曝气风机故障引起的超标行为标记为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排除通过故意虚假标记,隐瞒外排超标的故意。
6.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工作关系证明、排污许可证、中标通知书
证实:被调查企业、人员身份相关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2025年7月22日上午,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依你公司申请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公司的主要听证诉求为:“一是公司在知晓总磷指标异常后,采取了积极措施,但因工艺原因,短时间无法快速达标;二是公司全程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运维台账等生产资料,且近两年内无环境行政处罚记录;三是案涉外排水2025年3月26日实际总磷日均监测值超过排放浓度不足0.1倍,3月26日排放量约3300立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以及《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系统关于“规范涉企检查优化营商环境”的12条措施》《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助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共同富裕试验区建设九条措施》等文件精神,鉴于公司作为环保基础设施运营单位,持续投入资源优化处理,保障生产,处理废水为生活污水排放水量较小,涉及总磷一项污染物指标,因子单一,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实际危害,总量排放控制在排污许可要求之内,恳请酌情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我局通过对你公司听证诉求核查,你公司全程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运维台账等生产资料,且近两年内无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况已在自由裁量时予以考虑;你公司案发当天,在线运维人员已对在线监测系统进行过校准,数据真实可靠。经过在线监测系统计算,2025年3月26日总磷日均监测值为0.562mg/L,超过排污许可规定总磷(以P计)0.5mg/L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0.124倍,2025年3月26日DW001排水口外排废水出厂流量为3319立方米,不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免于处罚清单第(十)项“排放水污染物除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0.2倍且日污水排放量≤200立方米,在发现当日改正的”的规定;你公司是经盐边生态环境局提醒后,于3月31日报送书面情况说明,不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免于处罚清单第(九)项“因设施故障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者安全生产等原因无法实施停产,排污单位在应当知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时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24小时内主动书面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改正的”的规定。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承办机构处罚建议已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自由裁量适当,且拟处罚金额已是处罚下限,建议维持承办机构意见,对于你公司提出的听证诉求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第四条规定,综合考量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排放的废水类别为生活污水,超标因子1个,超标不足1倍,日排放量不足5万吨等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科财科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缴款码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科财科联系电话:0812-33530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陈继春
电 话:0812—3350183
邮政编码:617000
地 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泰隆大厦10楼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