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宏大铜镍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04生环处〔2025〕4号)
来源: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5-08-0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04生环处〔2025〕4号
盐边县宏大铜镍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MA6210A927
负责人:郑书锹
地址:盐边县高坪乡
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田坝尾矿库在非应急状态下,尾矿库中的水通过溢洪井、排洪隧道进入坝底消力池,后通过消力池下部阀门管道进入事故池,又通过溢流和底部管道阀门进入应急池,最后经应急池底部阀门管道,排放进入山沟河道,期间消力池回抽泵房停用。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盐边县宏大铜镍有限责任公司采选300t/d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证实:环保手续监管要求为废水不外排。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13日、刘鹏飞)、《盐边县宏大铜镍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证实:田坝尾矿库案发前一周内没有下过大雨,未发生应急响应情况。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13日)、现场照片(2025年3月13日)、《盐边县宏大铜镍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宏大铜镍尾矿库尾水排入外环境问题的情况说明》、《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26日、樊美)
证实:尾矿库中的水已排入外环境。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26日、樊美)、《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13日、樊美)、《盐边县宏大铜镍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宏大铜镍尾矿库尾水排入外环境问题的情况说明》
证实:田坝尾矿库回抽泵房水泵在处于完好状态下,未启用回抽泵,放任应急池阀门开启,未实时进行巡检巡查,导致尾矿库水通过应急池阀门排放进入山沟河道,反映出你公司对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存在放任的主观故意。
5.《攀枝花市2024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检测报告》(攀环检字(2025)第PZH-2025-0077号)
证实:尾矿库外排水中含有的重金属含量未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达到追究污染环境罪条件。
6.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工作关系证明、《盐边县宏大铜镍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立安全、环保管理机构人员的通知》等
证实:被调查企业、人员身份相关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5年6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川04生环处〔2025〕4号),随后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盐边县宏大铜镍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应急池水流入外环境问题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为“涉尾矿库已纳入头顶库闭库治理,公司资金压力大,存在实际困难,反映处罚金额过重”。
2025年7月23日上午,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行政执法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会。经会议集体讨论,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同意将该案的自由裁量因子由“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废水类别--含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废水(裁量等级5)”调整为“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处罚金额由55万元调整为32.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第四条规定,综合考量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存在放任的主观故意,案件办理期间积极配合调查等自由裁量因子,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325000元(大写:叁拾贰万伍仟元整)。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科财科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缴款码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科财科联系电话:0812-33530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陈继春
电 话:0812—3350183
邮政编码:617000
地 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泰隆大厦10楼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