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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李倩行政处罚决定书(川04生环处〔2025〕21-3号)

来源: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5-10-2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

 

04生环处〔202521-3

 

李倩:

身份证号码:510122*************

职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环评编制人员

地址:四川省双流县********

2025728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负责主持编制的盐边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主持编制的《盐边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将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由一级认定为三级,导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评价时期、调查范围、调查要求、调查内容)不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8月6日)、《盐边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公开信息(*********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证书(李*)、毕业证书(李*)、《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李*)、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公开信息(李*)

证实:李倩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环评编制单位的正式员工,具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相应的能力和资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其主持编制

证据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6日、李*)、《盐边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盐边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说明》

证实: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5.2.3“表2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判定”要求,需对水温、径流、过水断面(受影响地表水域)3个因子进行判定,但环评报告表中仅选择了水温、径流因子,未选择过水断面(受影响地表水域)因子,错误的将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由一级认定为三级。

证据3:《盐边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6日、李*)、《关于移交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的函》、《*******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盐边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说明》

证实:环评报告表中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由一级认定为三级,导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评价时期、调查范围、调查要求、调查内容)不全。

证据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6日、李*)、《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7日、廖**)

证实:《盐边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未通过技术评估,未造成实质危害结果。

证据5: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8月6日、法人授权委托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证书(李*)、毕业证书(李*)、《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李*)、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公开信息(李*)

证实:被调查企业、人员身份相关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20251013,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04生环处202521-2号),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通报批评;

2.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 系 人:陈继春

电    话:08123350183             

邮政编码:617000        

地    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泰隆大厦10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22

审核: 李涛   责任编辑: 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