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川04生环处〔2025〕22号)
来源: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6-01-0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04生环处〔2025〕22号
盐边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MA69******
法定代表人:文**
地址:攀枝花市盐边县*******************
我局于2025年8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盐边县******的盐边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边县红格水库工程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便开工建设,混凝土重力坝、溢流设施、放空排水设施等设施部分建成。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盐边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盐边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边县红格水库工程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盐边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盐边县红格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盐边发改〔2023〕181号)、《盐边县红格水库施工合同》(2024年12月28日)、《四川省水利工程开工备案信息表》
2.盐边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边县红格水库工程项目设计洪水位库容39.76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库容30.89万立方米,不满足1000万立方米库容以上的水库应编制报告书的条件,但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证据:《盐边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盐边县红格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盐边发改〔2023〕181号)、《盐边县红格水库工程第二期(2025-04)工程计量支付报表》中附的《盐边县水利局关于盐边县红格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盐边水利〔2024〕26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3.盐边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边县红格水库工程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
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27日、蒋*)、《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交环境违法案件线索的通知》(攀环函〔2025〕77号)
4.盐边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边县红格水库工程项目于2024年2月20日启动建设,截止调查期间混凝土重力坝、溢流设施、放空排水设施等设施部分已建成
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27日、蒋*)、《四川省水利工程开工备案信息表》、《盐边县红格水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进场通知》(监理〔2025〕进场01号)、《合同项目开工申请表》(〔中信建设20250110〕合开工1号)、《合同项目开工令》(监理〔2025〕合开工01号)、《施工日志》(2025年7月23日至2025年8月21日)、《盐边县红格水库工程-建设情况说明》(2025年8月27日)、《盐边县红格水库工程已完工程量清单》(开工-2025年8月27日)、《盐边县红格水库工程第二期(2025-04)工程计量支付报表》
5.盐边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边县红格水库工程项目总投资6558.69万元
证据:《盐边县红格水库工程第二期(2025-04)工程计量支付报表》中附的《盐边县水利局关于盐边县红格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盐边水利〔2024〕260号)、《四川省水利工程开工备案信息表》
6.经复查,盐边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责改要求停止盐边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边县红格水库工程项目建设
证据:《攀枝花市现场检查记录表》(复查2025年9月24日)
7.被调查人员身份相关情况
证据:被调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工作关系证明等
8.主观故意情况
盐边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应该了解建设项目基本的先审批后建设的流程,但仍实施生态环境“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推定其存在主观的故意。
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盐边县红格水库工程第二期(2025-04)工程计量支付报表》中附的《盐边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盐边县红格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盐边发改〔2023〕181号)、《四川省水利工程开工备案信息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5年11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川04生环处〔2025〕22号),告知你公司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力,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第四条规定,综合考量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存在放任的主观故意,案件办理期间积极配合调查等自由裁量因子,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655800元(大写:陆拾伍万伍仟捌佰元整)。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科财科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缴款码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科财科联系电话:0812-33530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陈继春
电 话:0812—3350183
邮政编码:617000
地 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泰隆大厦10楼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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