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驰宇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川04生环处〔2025〕34号)
来源: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6-03-0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04生环处〔2025〕34号
盐边驰宇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法定代表人:蒋**
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
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盐边安宁工业园区内的厂区存在一条钛精矿烘干生产线,该钛精矿烘干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盐边驰宇工贸有限公司与袁*、李**等27户签订土地及地上建筑转让协议的情况说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所有权转让协议》、《股东银行卡信息表》。
以上证据证实:你公司依法取得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盐边驰宇工贸有限公司为钛精矿烘干生产线项目业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明确的“建设单位”。
第二组证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高污染燃料目录》 、《关于2024年4月3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以上证据证实:盐边驰宇工贸有限公司场地上的钛精矿烘干生产线未配备选矿设备,以生物质为燃料,属于《高污染燃料目录》中 “Ⅲ 类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范畴。参考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报告表同类建设项目(***物流-铁钛精矿管道管道输送加汽车运输物流仓储工程建设项目)情况,不含选矿工艺的钛精矿烘干生产线项目归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 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类别,依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27日、严**)。
以上证据证实:《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27日、严**)在笔录中证实“钛精矿烘干生产线项目未进行立项审批或备案、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27日)也相互印证:钛精矿烘干生产线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
第四组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27日、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所有权转让协议》、《股东银行卡信息表》、《关于盐边驰宇工贸有限公司与袁*、李**等27户签订土地及地上建筑转让协议的情况说明》、4张采购设备的票据。
以上证据证实:调查期间盐边驰宇工贸有限公司位于盐边安宁工业园区厂区内的钛精矿烘干生产线项目包含厂区场地、已建的仓库和回转窑、生物质沸腾炉、旋风除尘器、输送机等设备。钛精矿烘干生产线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为人民币290.4万元,符合《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四条“(二)未经审批、核准、备案的。地方有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采取要求建设单位有关责任人出具证明文件、第三方询价等方式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认定”的规定。
综上,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6年2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04生环处〔2025〕34号),告知你公司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提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没有异议,现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说明》,明确表示放弃此次行政处罚案件的陈诉、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综合考量你公司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复查时未见继续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等情节,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器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29000元(大写:贰万玖仟元整)。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缴款方式:到我局科财科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缴款码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科财科联系电话:0812-335300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 系 人:陈继春
电 话:0812—3350183
邮政编码:617000
地 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泰隆大厦10楼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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