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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攀枝花昊辰钒钛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处罚决定书

来源: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6-09-2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04生环处〔2026〕18号

 

攀枝花昊辰钒钛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 ⃰⃰⃰ ⃰⃰⃰

法定代表人:赵 ⃰⃰⃰

地址:盐边县新九镇 ⃰⃰⃰ ⃰⃰

 

我局于2026年5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包经营的 ⃰⃰⃰ ⃰⃰公司钒钛磁铁矿选矿厂,厂区南侧、东侧堆存粉状抛尾矿(钒钛磁铁矿),该类物料整体干燥,属于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厂区南侧料场围挡高度明显低于物料堆体;上述两处钒钛磁铁矿抛尾矿原料堆场,均未采取篷布覆盖等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攀枝花昊辰钒钛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你公司为独立法人企业,系本案适格违法主体,具备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2026年5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执法照片、2026年5月28日对公司安全员刘应聪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购销合同》(合同编号:LB-SK-HT25-0922)、《干抛尾料买卖合同》(合同编号:CY-HC20260228)、《化验报告单》(化验单编号:0001472)。

证明:涉案物料堆存位置、堆存体量、物料易扬尘特性,你公司未设置达标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抑尘措施。

第三组证据:选矿厂承包协议、《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 ⃰⃰选矿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攀环建〔2006〕8号)。

证明:你公司为涉案厂区实际生产经营主体,沿用原有环评手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组证据: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核查情况及整改照片。

证明:你公司应知扬尘污染防治法定要求,未履行污染防治义务,存在违法故意;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案件查办,已主动开展整改工作。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4日以《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川04生环处〔2026〕18 号)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同时废止,《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川环规〔2026〕2号)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同时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经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对此项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一致,经核算,适用《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裁量标准计算所得金额为10000元,《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川环规〔2026〕2号)裁量标准计算所得金额为31000元。按照从旧兼从轻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综合全案情节裁量:1.你公司两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系初次违法;2.案件调查全过程主动配合执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材料;3.本次违法行为存在违法故意,物料堆存体量较大,扬尘污染风险突出;4.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你公司已主动启动整改,积极消除环境隐患。本案法定罚款区间为10000元—100000元,结合上述情节经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核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我局科财科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缴款码缴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科财科联系电话:0812-335300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陈继春

电    话:0812—3350183            

邮政编码:617000        

地    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泰隆大厦10楼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5日   

 

 

审核: 李莉   责任编辑: 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