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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川环办发〔201576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县(区)环保局要落实环境应急机构、人员负责环境应急工作,并将环境应急工作纳入环保工作一并安排部署。

二、各县(区)环保局要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指导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履行责任义务,规范编制应急预案,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 

三、各县(区)环保局应当在备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环境保护局,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环境保护厅。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归档,并于每月20日和次季度第一个工作日将辖区内应急预案备案统计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局。

四、各县(区)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要认真梳理检查管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在《办法》实施前已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市环保部门完成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准予备案登记表和备案相关资料移送属地环保部门,并按《办法》完善相关资料,报属地环保部门重新备案;没有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各县(区)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要指导、督促管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按照《办法》要求于2015930日前完成备案工作。园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管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统一到市环保局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修订时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五、各县(区)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攀环发〔2014102号)废止。

 

 

 

 

                               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