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统计工作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川环办发〔2014〕204号)
发布时间:2014-10-1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川环办发〔2014〕204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统计工作
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四川省环境统计工作管理,规范绩效评估工作,推动环境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环境统计工作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厅总量处反馈。
附件:四川省环境统计工作绩效评估办法(试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0月10日
附件
四川省环境统计工作绩效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统计工作行为,加强环境统计监督,提高环境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环境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依据《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环境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省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统计工作(包括环境统计年报和国控源直报)的绩效评估适用本办法。普查、专项调查和不定期调查工作绩效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评估的责任主体是各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统计工作履行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职责,应当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为环境统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环境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条 环境保护厅负责绩效评估工作的统一部署,由环境保护厅总量处和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关人员组成评估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各市(州)对所辖区域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将环境统计事业发展纳入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制定环境统计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发布环境统计资料。
第六条 绩效评估内容包括:组织制度建设指标、统计调查指标、统计报告指标和统计监督指标。
组织制度建设指标,即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环境管理需要,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机构;制定环境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奖惩制度,并组织实施;安排并保障环境统计所需的业务经费、专用设备、网络环境;配置环境统计专职人员并组织业务培训。
统计调查指标,即各地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开展环境统计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实行环境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收集、汇总和核实环境统计资料,建立和管理环境统计档案和数据库;按照规定向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统计资料。
统计报告指标,即各地运用统计方法及与分析对象有关的知识,反映并计量本地区社会经济活动引起的环境变化情况,为政府制定环境政策和环境规划提供依据。主要包括:开展环境统计分析和预测;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和方法。
统计监督指标,即依法依规主动公开环境统计信息,提升政府公信力,提升公众的监督力,促进政府与公众合作,促使环境保护运行不偏离正规轨道。主要包括:编制发布本地区环境统计公报;编制发布本地区环境统计年报;定期发布本地区其他环境统计信息;涉密环境统计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绩效评估采用百分制记分,具体指标及评分细则详见附件。其中工作领导指标占30分,统计调查指标占40分,统计报告指标占20分,统计监督指标10分。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良好(70-85分,含70分)、合格(60-70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八条 绩效评估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结果计0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行政处罚:
(一)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
(二)妨碍环境统计人员执行环境统计公务的;
(三)环境统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四)未按规定保守国家或者被调查者的秘密的;
第九条 各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报报送工作结束后应进行自查,并纳入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于每年6月底上报我厅,同时抄送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第十条 评估结果作为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中“统计体系”指标分值的计算依据,纳入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综合考核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作为全省环境统计工作创优评先的评比依据,原则上推荐全国环境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地区需连续三年评估结果为良好以上。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评估。未通过年度评估的市(州)应在30天内向省环境保护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对在评估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市(州),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对所辖区内各县(市、区)环境统计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四川省环境统计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2.四川省环境统计工作绩效评估指标计分细则(试行)
3.四川省环境统计工作绩效评估评分表(试行)
附1
四川省环境统计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
一级指标 |
序号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估依据 |
|
组织制度建设指标 (30分) |
|
小计 |
30 |
|
|
|
1-1 |
统计机构 |
/ |
5 |
机构设置相关文件 |
|
|
1-2 |
工作机制 |
工作组织 |
2 |
地方年度工作总结、相关文件和环保厅与省统计局联合执法检查情况 |
|
|
1-3 |
奖惩制度 |
2 |
|||
|
1-4 |
经费保障 |
/ |
2 |
||
|
1-5 |
能力保障 |
专用设备保障 |
3 |
||
|
1-6 |
网络环境保障 |
3 |
|||
|
1-7 |
业务培训 |
开展培训 |
4 |
||
|
1-8 |
参加培训 |
4 |
环保厅核定数据 |
||
|
1-9 |
人员保障 |
人员安排 |
2 |
环保厅年度调查结果 |
|
|
1-10 |
从业资格 |
3 |
|||
|
统计调查指标 (40分) |
|
小计 |
40 |
|
|
|
2-1 |
上报时效性 |
数据库 |
3 |
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上报数据 |
|
|
2-2 |
工作总结 |
2 |
|||
|
2-3 |
数据质量 |
总量衔接 |
10 |
||
|
2-4 |
数据完整性 |
3 |
|||
|
2-5 |
数据逻辑性 |
3 |
|||
|
2-6 |
宏观数据有效性 |
3 |
|||
|
2-7 |
其他核定指标 |
5 |
|||
|
2-8 |
指标突变 |
6 |
|||
|
2-9 |
资料管理 |
资料使用 |
2 |
地方年度工作总结、相关文件和环保厅与省统计局联合执法检查情况 |
|
|
2-10 |
标准化管理 |
3 |
|||
|
统计报告指标 (20分) |
|
小计 |
20 |
|
|
|
3-1 |
统计应用 |
统计分析与预测 |
10 |
编制本地区统计分析报告 |
|
|
3-2 |
创新发展 |
改进完善统计制度方法 |
10 |
地方相关报告和研究成果 |
|
|
统计监督指标 (10分) |
|
小计 |
10 |
|
|
|
4-1 |
信息公布 |
统计公报 |
2 |
官方网站和纸质版资料 |
|
|
4-2 |
统计年报 |
2 |
|||
|
4-3 |
其他信息 |
2 |
|||
|
4-4 |
保密管理 |
保密信息管理 |
2 |
环保厅核定结果 |
|
|
4-5 |
现场抽查 |
直报企业抽查 |
2 |
环保部相关规定、地方年度工作总结 |
|
|
总计 |
|
|
|
100 |
|
附2
四川省环境统计工作绩效评估指标计分细则
(试行)
一、组织制度建设指标(30分)
工作领导指标,指各市(州)在统计机构、工作机制、经费保障、能力保障、业务培训和人员保障六个方面的工作,满分30分。
(一)统计机构(5分)
统计机构指各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统计任务设置或明确环境统计技术支持机构(包括内设机构),满分5分。依据相关文件确定,未有相关文件证明的本项计0分。
(二)工作机制(4分)
工作机制指工作组织和奖惩制度,即制定环境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满分4分。依据地方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相关文件、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和抽查结果确定,其中未建立工作规章制度和奖惩制度的,缺一项扣1分,未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扣2分,扣完为止。
(三)经费保障(2分)
经费保障指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切实保证统计工作必要的业务经费(包括调研、培训、会议、研究经费等),满分2分。依据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费支出计划确定,工作业务经费未得到保障的本项计0分。
(四)能力保障(6分)
能力保障指正常开展环境统计工作所需的专用设备保障和网络环境保障,满分6分。依据地方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集中培训和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和抽查结果确定,环境统计设备违规挪用的扣3分;专用设备中软件未安装或更新不及时的,发现一次扣1分;专网建设完成但网络不畅通扣2分;扣完为止。
(五)业务培训(8分)
业务培训指各市(州)自行组织开展的统计业务培训以及参加国家、省级开展的统计业务培训,满分8分。依据地方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集中培训和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和抽查结果确定,无会议通知的扣2分;无培训记录的扣1分;参加国家、省级组织的统计业务培训、讲座、会议,不认真听课、不遵守会场秩序的,每人次扣1分,无故缺席1人扣1分;扣完为止。
(六)人员保障(5分)
人员保障指各市(州)的环境统计专职人员的配置及人员稳定性、专业性,满分5分。依据省厅年度调查结果确定,专职统计人员配置不足的扣2分,统计人员变更未报告的扣1分,统计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扣2分,扣完为止。
二、统计调查指标(40分)
统计调查指标,指各市(州)在环境统计报表上报时效性、数据质量、资料管理等方面的情况,满分40分。
(一)上报时效性(5分)
上报时效指各市(州)的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工作总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满分5分。依据省厅及省环科院对各地年报、季报的审核结果确定,统计数据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每超过一个工作日扣1分;工作总结未按规定时间内上报的,每超过一个工作日扣1分;扣完为止。
(二)数据质量(30分)
数据质量指各市(州)上报的环境统计数据是否与总量衔接、数据是否具有完整性、数据之间是否有逻辑关系和有效性,以及其他指标的相应判断,满分30分。依据国家、省厅及其省环科院对各地年报、季报的审核结果确定,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总量衔接(8分)
总量衔接指各市(州)对上报的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集中式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排放量指标与总量减排核定量进行比对,原则上要求每一次上报数据必须和核定量保持一致,满分8分。任何一次,任一指标不一致,扣2分,扣完为止。
(2)数据完整性(3分)
数据完整性指上报的环境统计数据库应遵循报表制度的要求,满分3分。缺失一张报表扣1分;缺填任一指标,扣0.5分,扣完为止。
(3)数据逻辑性(3分)
数据逻辑性指上报的环境统计数据具备完整的逻辑一致性,满分3分。任一指标出现数量级、单位的错误,此项计0分;同一表格中不同指标之间存在逻辑错误,扣1分;不同报表之间相互联系的指标存在逻辑错误,扣1分;扣完为止。
(4)宏观数据有效性(3分)
宏观数据有效性指上报的宏观数据,如:城镇人口数、煤炭消耗总量(包括:生活、工业煤炭消耗量)、生活用水总量等宏观指标需是法定数据或有相关机构证明材料,满分3分。无证明材料的此项计0分。
(5)其他核定指标(5分)
其他核定指标指上报的环境统计数据中的全口径行业(包括:火力发电行业、水泥行业、钢铁冶炼行业、制浆及造纸行业等,以及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垃圾厂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农业源、生活源及机动车、环境管理等表中填报指标与减排核定结果的一致性,满分5分。任一指标与减排核定的指标不一致的,扣0.5分,扣完为止。
(6)指标突变(6分)
指标突变指上报的烟(粉)尘产排量、工业固体废物(包括: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工业危险废物(包括: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工业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工业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等指标的同比变化情况,满分6分。任一指标同比变化率超过10%,且无合理解释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资料管理(5分)
资料管理指环境统计资料标准化建设和使用两个方面,各地按省厅环境统计档案标准化建设指南要求,对统计资料进行有序的、分类的管理,明确统计资料的使用申请、负责人批准、数据导出的步骤,并由固定负责人进行数据的提供,满分5分。依据地方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相关文件、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和抽查结果确定,环境统计档案管理制度、规定不完整的扣1分;无专人负责数据提供的扣1分;未开展统计资料标准化的,得0分;标准化工作不完善的,根据具体情况扣分;扣完为止。
三、统计报告指标(20分)
统计报告指标指各市(州)对本地区的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与预测和在环境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开展的创新性活动,满分20分。
(一)统计应用(10分)
统计应用指利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对本年度已完成最终上报的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预测,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满分10分。依据地方上报省厅的年度环境统计分析报告确定,包括以下五项内容,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1)对本年度环境统计数据进行简单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2)基本完成对本地区的环境污染、治理现状分析,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合理可行的对策建议。
(3)采用环比、同比等常规技术方法分区县、分行业进行环境统计数据分析。
(4)采用较先进、具有一定创新性的研究方法开展环境统计数据分析。
(5)提出对当地环境管理工作具有技术支撑作用和参考价值的结论与建议。
(二)创新发展(10分)
创新发展指通过开展环境统计专题研究,对环境统计方法、统计制度(如:数据分析方法、数据统计方法、统计指标更新、数据采集制度、数据审核制度等)进行改进和完善,满分10分。依据地方报送信息、年度工作总结、执法检查和抽查结果确定,包括以下三个阶段,每达到一个阶段,即获得对应的分数;未进行科学研究的市(州)得0分。
(1)开展并完成环境统计科学研究,得4分;
(2)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验收,得4分;
(3)研究成果被省环保厅认可采纳,并推广应用于实际工作,得2分。
四、统计监督指标(10分)
统计监督指标指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市(州)级环保部门要做好数据录入质量把关和数据审核等工作,指导企业做好数据填报工作,开展数据质量现场抽查核查。主动公开环境统计信息,提升政府公信力,提升公众的监督力,促进政府与公众合作,促使环境保护运行不偏离正规轨道。主要包括对外的信息公布和保密信息的管理和现场抽查三个方面,满分10分。
(一)信息公布(6分)
信息公布指各市(州)对环境统计公报、环境统计年报和其他环境统计信息的公开发布情况,满分6分。依据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的信息确定,未发布环境统计公报的扣2分;未发布环境统计年报的扣2分;未发布本辖区主要污染物减排信息的扣1分;未发布本辖区重点污染源信息的扣1分;未发布重点减排项目信息的扣1分,扣完为止。
(二)保密信息管理(2分)
保密信息管理指各市(州)依照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法律和规定,对涉密的环境统计资料进行保密管理,满分2分。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扣2分。
(三)现场抽查(2分)
根据“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91号)”要求,市(州)级环保部门每年要对直报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核查,不满足要求的扣2分。
五、其他事项
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表彰,出台并实施行之有效的环境统计新政策、新措施,对环境统计工作有重大推动,给予2分以内的加分。
附3
四川省环境统计工作绩效评估评分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被评估市(州) |
|
评估年度 |
|
|||
|
市(州)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
|||
|
一、组织制度建设指标(30分) |
||||||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估依据 |
得分 |
||
|
统计机构 |
/ |
5 |
机构设置相关文件 |
|
||
|
工作机制 |
工作组织 |
2 |
地方年度工作总结、相关文件和环保厅与省统计局联合执法检查情况 |
|
||
|
奖惩制度 |
2 |
|
||||
|
经费保障 |
/ |
2 |
|
|||
|
能力保障 |
专用设备保障 |
3 |
|
|||
|
网络环境保障 |
3 |
|
||||
|
业务培训 |
开展培训 |
4 |
|
|||
|
参加培训 |
4 |
环保厅核定数据 |
|
|||
|
人员保障 |
人员安排 |
2 |
环保厅年度调查结果 |
|
||
|
从业资格 |
3 |
|
||||
|
二、统计调查指标(40分) |
||||||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估依据 |
得分 |
||
|
上报时效性 |
统计数据 |
3 |
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上报数据。 |
|
||
|
工作总结 |
2 |
|
||||
|
数据质量 |
总量衔接 |
8 |
|
|||
|
数据完整性 |
3 |
|
||||
|
数据逻辑性 |
3 |
|
||||
|
宏观数据有效性 |
3 |
|
||||
|
其他核定指标 |
5 |
|
||||
|
相关指标突变 |
6 |
|
||||
|
资料管理 |
资料使用 |
2 |
地方年度工作总结、相关文件和环保厅与省统计局联合执法检查情况 |
|
||
|
标准化管理 |
3 |
|
||||
|
三、统计报告指标(20分) |
||||||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估依据 |
得分 |
||
|
统计应用 |
/ |
10 |
编制本地区统计分析报告 |
|
||
|
创新发展 |
/ |
10 |
地方相关报告和研究成果 |
|
||
|
四、统计监督指标(10分) |
||||||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估依据 |
得分 |
||
|
信息公布 |
统计公报 |
2 |
官方网站和纸质版资料 |
|
||
|
统计年报 |
2 |
|
||||
|
其他信息 |
2 |
|
||||
|
保密管理 |
/ |
2 |
环保厅核定结果 |
|
||
|
现场抽查 |
/ |
2 |
环保部相关规定、地方年度工作总结 |
|
||
|
合 计 |
100 |
|
|
|||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0月10日印发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3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