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攀枝花明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失信记分决定的函
来源:行政审批科 发布时间:2024-10-1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明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现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失信记分。
一、失信行为事实
《攀枝花市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园大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向我局报件时,发现该报告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中建设项目名称与建设单位名称相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十四条第一款:“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通过信用平台提交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将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及记分依据以《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记分事先告知书》(〔2024〕1号)告知“明升环境科技”。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失信记分依据及决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明升环境科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735N6XD)予以失信记分2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函告。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