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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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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牵头事项清单

来源:督察科     发布时间:2023-07-2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牵头事项清单

                                                                                                                                              

序号

具体事项

事项内容

牵头单位

1

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制定

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参与拟订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审核全市各类规划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

综合科

2

美丽攀枝花建设

完成美丽攀枝花建设战略规划纲要编制和落地落实。

综合科

3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负责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督促企业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

综合科

4

污染物总量减排

提出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负责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分解,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综合科

5

环境统计

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工作。

综合科

6

污染源普查

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

综合科

7

污染防治攻坚战

统筹协调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成效考核自评,并上报。

综合科

8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编制和公开

组织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筛选、确定辖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名录。制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综合科

9

友好生态环境建设

编制友好生态环境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综合科

10

质量强市

负责生态环境领域质量强市相关工作。

综合科

11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综合科

12

生态环境监测

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等工作,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

综合科

13

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

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管理,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做好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综合科

14

生态环境质量公告

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配合做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综合科

15

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承担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综合科

16

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考评

组织拟定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和考评细则,并牵头承担考评工作。

督察科

17

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

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有关方面做好迎检准备和服务保障等工作。牵头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实施方案。

督察科

18

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

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长江生态环境问题、国家和省挂牌督办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

督察科

19

市生态环保督察办工作

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督察科

20

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体系保障

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政策法规与宣传科

21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完善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开展现场核查,公示并发布评价结果,推动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政策法规与宣传科

2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政策法规与宣传科

23

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

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

政策法规与宣传科

24

 

生态环境宣传教育

组织开展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宣传教育。负责机关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全市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承担生态环境领域意识形态相关工作。

政策法规与宣传科

25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规范组织指导各县(区)开展全市行政村农村生态环境整治。

农村与自然生态科

26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

农村与自然生态科

27

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

推动落实《攀枝花市“十四五”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监督仁和区、米易县和盐边县实施县(区)“十四五”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

农村与自然生态科

28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地规范化建设

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和环境问题整治。

农村与自然生态科

29

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

推动落实《攀枝花市“十四五”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达标方案》。按照《攀枝花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成果报告》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

农村与自然生态科

30

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

组织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与评估,督促“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即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落实防渗和监测措施,组织实施地下水污染源风险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

农村与自然生态科

31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

监督指导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农村与自然生态科

32

指导有机食品发展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机食品发展等工作。

农村与自然生态科

33

生态文明示范创建

推动市、县两级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和省级生态区创建工作。

农村与自然生态科

34

自然保护地监管

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绿盾”行动;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的优化调整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中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改和销号;按要求对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农村与自然生态科

35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按要求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疑似生态破坏问题核查整改;参与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并实施监督。

农村与自然生态科

36

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贯彻落实中办、国办、省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推动我市责任分工方案的落实;指导相关地方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基地;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推动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长江十年禁渔相关工作。

农村与自然生态科

37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

指导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协调生态保护修复中的重大问题;配合省厅对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实施监督;配合省厅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监督评估。

农村与自然生态科

38

生态保护规划编制

配合省厅编制生态保护规划。

农村与自然生态科

39

生态系统保护成效评估

指导县(区)开展生态系统保护成效评估,以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为评估范围,重点评估重要生态空间状况、生态保护修复状况、监督管理质效等。

农村与自然生态科

40

协调民族地区生态保护工作

配合省厅自然生态保护处为民族地区生态保护工作提供政策、技术支撑和服务。

农村与自然生态科

41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规范组织指导各县(区)开展全市行政村农村生态环境整治。

农村与自然生态科

42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

农村与自然生态科

43

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

推动落实《攀枝花市“十四五”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监督仁和区、米易县和盐边县实施县(区)“十四五”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

农村与自然生态科

44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和环境问题整治。

农村与自然生态科

45

组织实施碧水保卫战

对重点断面开展“固优、提好、治差”专项行动;指导县(区)提升水质排名;制定实施重点流域水质达标工作方案。

水生态环境科

46

河流(湖、库)断面水质考核

制定地表水国考断面、省考断面及其它河流断面水质年度考核目标,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至各县(区)。

水生态环境科

47

编制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

监督实施金沙江、雅砻江、安宁河等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水生态环境科

48

美丽河湖建设

全面落实《四川省美丽河湖建设方案》,指导县(区)开展美丽河湖建设,推荐参选省级美丽河湖优秀案例。

水生态环境科

49

参与河(湖)长制工作

按照河湖长制工作清单单位职责,参与河长制工作。

水生态环境科

50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管理

按法定权限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统筹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按省厅部署推进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水生态环境科

51

工业园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

开展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运维监管,开展污水处理设施日常检查。

水生态环境科

52

总磷污染控制

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攀枝花市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水生态环境科

53

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

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环境质量指标计划,制定各县(区)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大气环境科

54

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

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环境质量指标计划,制定各县(区)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大气环境科

55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组织编制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开展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大气环境科

56

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拟订

适时组织修订攀枝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区)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开展重污染天气期间区域应急联动。

大气环境科

57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

持续推进全市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组织专家对汽车整车制造、水泥、包装印刷、医药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评级,指导企业对标升级。

大气环境科

58

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超低排放改造及深度治理

组织开展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

大气环境科

59

组织实施蓝天保卫战

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

大气环境科

组织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0

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

指导重点用车企业建立用车大户管理制度、推进清洁运输。

大气环境科

组织开展新生产、销售、在用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开展排放监督抽测。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1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管

指导实施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和高排放机械控制区管理。

大气环境科

组织开展新生产、销售、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2

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有关的规划、计划、标准、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组织建设用地、工矿企业用地和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公开有关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组织对土壤污染防治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63

农用地土壤镉等金属污染源头防控

组织开展农用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和排查整治“回头看”,制定污染源整治清单;组织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和分析。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64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定期更新并公布《攀枝花市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定期更新《关闭搬迁地块优先监管地块清单》。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65

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

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年度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督促实施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改、土壤自行监测、隐患排查工作“回头看”,督促落实设备设施拆除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组织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污染监督性监测。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66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拟定并组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关的规划、 计划、 标准、 政策措施,按照省厅下达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组织审核非重点的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的评估与验收,配合省厅审核重点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的评估与验收。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67

重金属污染防控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政策、规划,负责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量的目标分解及监督考核,监督检查各地重金属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总量控制实施情况。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68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医废)审批工作。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69

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

配合生态环境厅做好危险废物跨省域转移审批工作。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70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

配合生态环境厅做好一般固体废物跨省域贮存、处置审批工作。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71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利用备案

配合生态环境厅做好一般固体废物跨省域利用的备案工作。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72

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政策、标准、规划等,对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73

新污染物治理

按照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等工作。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74

尾矿库环境监管

负责制定全市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督促指导企业尾矿库环境隐患问题排查治理分类分级环境监管工作。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75

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

按规定权限承担辐射类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质量审查工作

核与辐射管理科

76

辐射安全许可

按规定权限承担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许可

核与辐射管理科

77

放射性同位素相关活动审批

按规定权限承担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按规定权限承担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审批

核与辐射管理科

78

放射性同位素相关活动备案

开展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异地使用、放射源回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的备案管理

核与辐射管理科

79

辐射安全监管

组织开展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和伴生放射性矿单位的辐射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辐射类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 “三同时” 制度;组织开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核与辐射管理科

80

辐射环境监测

组织开展全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组织开展全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开展核设施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物等的监督性监测;开展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和伴生放射性矿单位辐射安全防护与辐射环境水平监督性监测

核与辐射管理科

81

核与辐射安全制度 体系建设

拟订并监督实施全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起草核与辐射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牵头承担全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

核与辐射管理科

82

辐射事故应急

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负责辖区内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核与辐射管理科

83

环境风险防控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核与辐射管理科

84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指导协调县(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核与辐射管理科

85

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评估

牵头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损失评估。

核与辐射管理科

86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指导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演练。

核与辐射管理科

87

环境污染纠纷调解

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核与辐射管理科

88

环境社会风险防范 化解

牵头协调指导全市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核与辐射管理科

89

生态保护补偿

牵头组织实施横向流域补偿工作。

科技与财务科

90

生态环境科技

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科技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

科技与财务科

91

能力建设

指导全市生态环境领域能力建设项目相关工作。

科技与财务科

92

绿色发展

参与绿色融资和贴息工作。

科技与财务科

93

排污许可监督管理

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核发排污许可证。

行政审批科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94

环境影响评价

按规定权限承担政策、规划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工作。

行政审批科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95

生态环境准入

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基础,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行政审批科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96

生态环境“放管服”改革

根据省厅要求开展本系统“放管服”改革,以及市本级生态环境领域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

行政审批科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97

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负责查处全市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开展与执法相关的行政检查,组织协调辖区内跨区域执法事项;依法调查省级交办、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移转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98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对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工作实施稽查。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99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

组织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监督检查,通过技术核查、对比试验、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大数据分析,指导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核: 操飞   责任编辑: 倪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