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环保局,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按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川环发〔2018〕177号)工作要求,为了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全市污染源的事后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行为,现将我市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7年纳入许可证核发范围的火电、造纸、水泥、石化、电镀、平板玻璃、炼焦、原料药制造、制革、纺织印染、制糖、农药、氮肥及有色金属冶炼共计14个重点行业的排污单位。
二、检查重点
(一)是否持证排污;
(二)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
(三)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等指标是否达标;
(四)执行报告是否规范及按要求上传;
(五)信息公开是否落实;
(六)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监测技术指南要求;
(七)环保设施台账是否齐全。
三、职责分工
(一)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本级核发的重点管理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属地环保部门、市科标及监测科、市环境监察支队配合开展相关检查工作。其中,市环境监察支队重点对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管理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市科标及监测科重点对企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简化管理行业,由属地核发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和检查工作,并负责填报辖区内企业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报表。
(三)各县(区)环保局、钒钛高新区环保分局负责梳理辖区内应领未领或未申报排污许可证的“无证排污”企业,对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行为的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四、工作计划
(一)自查阶段 (2018年5月21日—2018年5月25日)。
检查范围内已申领排污许可证单位及各县(区)环保局、钒钛园区分局按照《关于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川环发〔2018〕177号)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并做好相关档案资料准备,针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
(二)现场检查阶段 (2018年5月28日—2018年6月18日)。
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和各县(区)环保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通过现场检查、资料查阅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填报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表。对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行为的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三)汇总阶段 (2018年6月20日—6月30日)。
各县(区)环保局于6月22日前将辖区内企业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情况报告报送市局,市环保局汇总有关情况后,形成书面报告于6月30日前报四川省环保厅。
五、工作要求
请各县(区)环保局、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单位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要求,落实专人负责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结合全面达标排污计划,组织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排查,确保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川环办函〔2018〕177号)
2.攀枝花市排污许可证核发企业名单
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1日
(联系人:市环保局环评科 王楠,联系电话:0812—3318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