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2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各机动车维修企业:
为有效防止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推动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生的主要危险废物类型
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是指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主要包括:废铅蓄电池、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油液(包括汽油、柴油、机油、润滑油、液压油、制动液、防冻剂等)、废漆渣、废油漆桶、废机油桶、废安全气囊、吸附漆雾的废活性炭、废旧机油滤清器等(详见附件1)。
二、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规定,依法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现有机动车维修企业环保手续不全的,应到所在县(区)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妥善处置。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完善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建立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人员组成的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机构,明确主管部门及责任,熟悉危险废物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指派专人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明确本单位危险废物底数,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各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产生、转移、出入库情况及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信息,并按月汇总填写危险废物台账企业内部报表。管理台帐至少保留十年。
(四)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9597—2001)》要求:一是必须建立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专用贮存区域,做到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并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二是贮存设施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规定。三是贮存场所应有防渗的硬化地面、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废铅酸电池存放区域,地面须采取防腐、防渗处理。四是危险废物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年。
(五)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收集、利用、处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处置或焚烧。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机构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协议应注明拟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并于每年3月前将协议(原件一份)报所在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
机动车维修企业转移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登记备案(第5条规定)后方可转移,转移联单保存五年。在转移危险废物过程中,必须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如实填写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名称、特性、形态、数量、运输单位、运输工具牌照、接受单位等详细信息,并于转移完成后2日内按要求将转移联单纸质件报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六)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理、利用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备案下一年管理计划(详见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7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并调整危险废物年度计划。
(七)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制定意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突发事故的防护措施等。
三、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
(一)交通运输部门作为机动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与《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规定,严格维修企业的开业许可,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予许可;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维修行业进行全面整治,指导和督促维修企业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将危险废物管理情况纳入机动车维修企业年度考核内容,按照《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严格考核,对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的维修企业要加大扣分力度或降低考核等级;对环境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涉及危险废物环境犯罪案件的,依法取消其机动车维修资质。适时组织机动车维修企业学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充分认识行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义务,增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环保法制意识和责任。
(二)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可参照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进行抽查考核评分,考核结果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考核结果作为维修企业换发维修资格的重要依据。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管理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企业把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单位和个人非法收集危险废物、不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大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管力度,规范其经营行动。
市、县(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认真履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防止各类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切实提升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1.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种类表.pdf
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