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钒钛高新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为切实加强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消除风险隐患,保障环境安全。国家生态环境部决定,自2018年起连续三年开展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行为专项行动,对全国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重点行业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持续保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结合正在进行的“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要切实提高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来源、毒性、处理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认识,高度重视本次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行为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按照省上统一要求部署,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和处理处置各个环节的执法检查,规范企事业单位行为,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因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检查范围及重点
(一)专项行动范围
全市5个县(区),包括钒钛高新区。
(二)检查对象
1.医药制造、农药制造、染料制造、金属表面处理、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再生铅、再生铝)等6个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3.化工、印染、金属表面处理、光伏、电子、环境治理等6个行业工业污泥产生单位。
(三)重点查处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重点查处:
1.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或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2.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3.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4.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四)重点打击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重点打击: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4.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各单位要通过此次行动,对我市固体废物产生和经营企事业单位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清查,切实掌握本地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产生量、转移去向以及处理处置等情况,建立动态管控档案。同时,以辖区内河流、湖、库、沟塘、山坳、洼地、废弃矿坑(厂房)和居民聚集区等要害关键部位为重点,广泛发动当地群众,进行拉网式的排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立即查处,及时消除隐患。按照从严查处原则,视企业违法情节该关停的关停、该停产的停产,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检查发现的违法倾倒处置现场要抓好监督整改和清理、处置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开展自查、报送清单
1.工作内容
(1)按照《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大排查行动,并按要求报送排查情况。对列入2018年“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行为专项行动”的重点行业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梳理形成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重点行业工业污泥产生单位清单。
(2)对排查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综合运用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确保违法行为整改到位,行政处罚执行到位,符合条件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各县(区)、钒钛高新区将重点行业单位清单于2018年4月11日前报送市环境保护局。
2.现场检查要点。
针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1)查阅环评、台账记录、申报记录、生产记录、用电记录、危废转移联单、危废接收单位相关记录、危废运输车辆进出厂记录、车辆运行轨迹等。
(2)核查台账记录和申报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与台账是否相符;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危险废物转移的数量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受的数量是否一致。
(3)查明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是否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是否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证经营单位利用处置,是否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针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1)查阅环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台账记录、申报记录、生产记录、用电记录、车辆进出厂记录、转移联单、委托处置合同等。
(2)核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受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其核准经营范围、规模相符;实际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接受的一致;接受的危险废物是否与产废单位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相符;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是否合法。
(3)查明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处置危险废物行为,是否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针对工业污泥产生单位:
查阅环评、台账记录、申报记录、生产记录、用电量等。核查工业污泥产生、利用和处置情况、流向。查明是否存在工业污泥非法跨省转移倾倒行为,是否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二)第一轮现场督察(4月)
生态环境部拟于2018年4月派出督查组实施集中督查,现场督查时间15日。环监局组织专业人员对现场督查工作实施指挥调度。
督查内容:
(1)对各地市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和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行为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现场督导和抽查,指导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协作,推动违法案件查处。
(2)立足问题导向,对重大违法犯罪嫌疑线索清单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实施现场检查,在对产废单位或危废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对其下游危废接受单位或上游产废单位同步进行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时,应按照环境行政执法要求,每2人组成一个督查小组。督查人员可现场取样交地级市环保部门组织鉴定。
有关要求:
(1)督查组对发现的地方环保部门专项行动组织不力、敷衍塞责,排查和现场检查不彻底、不全面,瞒报、错报、漏报重点行业单位清单,对明显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纠正,对符合立案、移送条件的未及时立案查处、移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不规范、处罚畸轻、执行不力等履职问题的,将向市政府交办,并向督察办提出专项督察建议。
(2)督查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将拉条挂账形成问题清单,并向地方环保部门交办,限期立案查处,整改到位。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大案要案,将提出实施多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的建议。
(三)查处、整改阶段(2018年9月底)
1.各县(区)环境保护局、钒钛高新区环保分局要对自查发现、督查组交办的环境违法问题在2018年8月底前查处完毕。属于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和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依法完成相关移送程序;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及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危废鉴定等工作。
2.各县(区)环境保护局、钒钛高新区环保分局要及时将工作进展填报台账,查处整改完毕一个,销号一个。对重大、典型案件,跨省界转移倾倒案件,需要上级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予以协调的案件等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一轮集中督查中向地方环保部门交办的问题查处整改情况要在2018年8月底前报市环境保护局。
(四)第二轮集中督查(2018年10月)
根据第一轮督查情况,拟于2018年10月,预计派出11个督查组,对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开展督查,现场督查时间15日。督查组将选取部分地点开展第二轮督查。通过现场检查、查阅案卷、专项行动台账等方式,重点督查第一轮督查中交办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地方环保部门自查案件的办理情况等。
四、对各级环保部门工作要求
一是广泛收集违法线索,加强信息公开;二是建立专项行动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三是强化“两法”衔接,及时移送案件。
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