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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0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政务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的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

第三条  发布信息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按有关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公开信息不得涉及秘密信息。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攀枝花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各县、区环保局(以下简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局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全局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协调全市环保系统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三)负责全局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初步审查;

(四)检查督促各县、区环保局信息公开工作。

局法宣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局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编辑可公开的信息,并在网上发布;

(三)指导各县、区环保局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信息公开的技术培训。

攀枝花市环境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网上公开信息的安全维护工作;

(二)信息公开电子设备的维护管理;

(三)信息公开的技术支持。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攀枝花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目录及网站栏目更新维护责任表》要求,负责本部门可公开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并上传、报送。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信息公开内容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中要求公开的内容为主。

第八条  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的信息公开范围如下:

(一)基础信息。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行政许可指南;环保公文及工作动态等信息。

(二)环境质量状况。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日报/预报、月报、季报和年报等信息。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受理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以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等信息。

(四)排污费征收情况。主要包括:排污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重点污染源排污费的征收情况等信息。

(五)环境监察执法情况。主要包括: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等信息。

(六)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环境应急处理系统构成、应急预案、相关文件以及发生后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适时信息等。 

(七)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名单等信息。

第九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为: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和个人隐私;

(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十条  信息公开内容根据环保形势的发展及信息公开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以《攀枝花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和程序

(一)各部门组织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可公开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编辑。

(二)可公开信息经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过下列途径公开。

公开途径包括“攀枝花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办公楼内触摸屏、办公楼内外大屏、宣传手册、宣传栏及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

需要通过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开的信息,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上网发布。

(三)可公开信息中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密切相关的指标数据信息,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再通过上述途径公开。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方式和程序

(一)受理。信函、电报、传真及当面口头申请由局办公室受理,网上申请由市环境信息中心受理。

(二)审查。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攀枝花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审查。填写《攀枝花市环保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单》。

(三)处理。受理部门根据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四)回复。对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回复:

1、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我局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公开及公开途径、公开信息;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我局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名称;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承办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重要信息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方可公开。

(五)登记。承办部门回复申请人后,应将《攀枝花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攀枝花市环保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单》以及回复意见交受理部门登记。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其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在公开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各县、区环保局可参照执行。